8月2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演员秦子越诉“视觉中国”侵犯肖像权一案。因认为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视觉中国公司”)及视觉中国网站的实际经营方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汉华易美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标识“秦子越”的数百张照片放置其网站进行使用并公开售卖,构成侵权,秦子越将上述两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50万元。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汉华易美公司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法院提到,虽然对肖像尤其是名人肖像的商业使用成为普遍现象,但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中的肖像权应当予以和普通公众一样的保护力度。